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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範圍

記帳士法第十三條明定執行業務範圍,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1. 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2. 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3. 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4. 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