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轉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四字第1110000688號函文

為因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第48條之2預告修正草案,請貴會轉請會員協助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統一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稱平台)存證,請查照。

附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文

回到消息新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