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110)全記(聯)字第 0178號
轉發 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文
發文單位: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字號:(110)全記(聯)字第 0178號
主旨:因應修訂記帳士法第18條:「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至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特製作問卷調查,以做為修法之依據,敬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惠予於12月9日前填具並提交,至紉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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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因應修訂記帳士法第18條:「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至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特製作問卷調查,以做為修法之依據,敬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惠予於12月9日前填具並提交,至紉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