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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全記(聯)字第0154號函文

財政部針對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未提示相關帳簿、文據、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核定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詳如附件,請 貴會惠予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附件:全聯會0154號函文、財政部副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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